内容:
一、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明确了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制度,即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种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适用法定财产制。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一方对外负债,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应以其个人财产清偿。
二、约定财产制的构成要件
- 订约时,男女双方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
- 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益。
三、约定财产制的范围与效力
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夫妻双方可以就财产的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处分权等进行约定,也可以约定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清偿责任、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及分割等。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只有已告知交易相对人的,才对该相对人发生法律约束力。
四、口头约定的效力
尽管法律规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在实践中,如果双方当事人主张是以口头形式进行了约定,并且双方对此并无异议的,对于口头约定的效力,也应予以认可。
五、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成立要件
夫妻财产制契约应以婚姻关系成立为前提,可以是婚前或婚后订立。只有成为夫妻后,所订立的财产制契约才产生法律效力。
六、不动产婚内共同还贷及增值的计算
在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时,涉及夫妻共同还贷款项及其相应增值部分的数额等于以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不动产成本包括购买不动产价格、共同还贷的利息部分及其他费用。
七、共有人之间就共有物的分割
如果共有人之间就共有物的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并且共有物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
八、父母与己方子女单方约定购房出资款性质
当父母与己方子女约定购房出资款为借款时,应采用“共意”之标准,即子女的配偶也有向出资方父母借款的意思。此时,主张存在借贷关系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
九、案例解析
文中引用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刘某诉盖某离婚案,详细说明了在司法实践中,当父母与己方子女约定购房出资款为借款时,如何判断该约定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结语:
本文通过详细的条款解析和案例解读,旨在为读者提供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纠纷的裁判规则的深入理解和参考。希望能够帮助读者在面对此类纠纷时,能够做出更为明智和准确的判断。
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理论分析和案例解读,具体法律适用需结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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